南宁提高行政效率
南宁政府采购网左上方标注了一条“特别提醒”事项:《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定》)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采购单位应从网上重新下载更新后的表格。《业务管理规定》的执行也意味着去年印发的《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提高采购效率、简化采购审批流程,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智军透露了修改《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的原因。
强化计划管理
陈智军说,“在此之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到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拿着《政府采购申请表》除了到采购办以外,预算、国库支付中心等相关科室也要跑,一趟一趟的,手续确实有点烦琐。”
是否所有的采购项目均需要如此固定、繁杂的手续?南宁采办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尝试与探索,归类管理。
《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后,“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只需按《政府采购申请表》交由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即可。”陈智军说,南宁采购办加强了采购项目的计划管理,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分为两种方式。
《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自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即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的内容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则必须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报批财政局。这些需要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包括: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未细化的项目、调整已批准的项目、追加的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资金计划的采购项目。
审批监管向前延伸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重要突破口,南宁市早在几年前就已将这类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因而,《业务管理规定》中采购人的定义还包括“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国有独资公司”。
对于此类工程项目,南宁采购办加强了监管,尤其重视规定工程项目审批前采购人的准备工作。《业务管理规定》规定,工程项目到财政部门审批前,采购人应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分别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属于施工采购的,采购人还需事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施工图备案表(函),随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申请,提交施工图及工程预算等资料。
陈智军说,“这也是为了明确责任”。以往,有些采购人到财政部门审批时仅办理了工程项目的资金审批,而其他必须的资质、认证则未拿到,这势必影响政府投资工程启动和开展的进度。部分采购人在不明白真实原因时,误以为工程项目时间长是卡在财政环节,在社会上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不利影响。他认为,政府采购没必要承担不实的指责、背负不该背负的责任。
采购方式依法确定
《政府采购法》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采购方式审批是采购办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采购办离实际操作存在距离,可能存在方式选择不切合采购项目实际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完成必须的程序后,才能申请改用别的采购方式或重新组织采购,降低了采购效率。在一些地方,采购方式审批甚至成为引发政府采购几方当事人纠纷的“导火索”。如何提高采购方式选择的精准度?南宁采购办积极创新。
《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填写相关表格后连同采购文件一同报南宁采购办备案。“采购办认为方式选择不恰当的,可以指正、监控”,陈智军说,备案管理不但杜绝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时的随心所欲,也是为总结、探索各种采购方式的特点、适用项目和适用范围。
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为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南宁采购办认为,这两点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问题不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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