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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简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操作程序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8-01-02 16:39: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时至今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模式已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运行了4个年头,这两种采购模式的运用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大大提高了新疆的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节支率。

  今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采购办)确定了2008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证新一期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规范性、节支率的进一步提升,新疆采购办加大了对这两类采购模式的监管力度,并于12月25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8年度这两种采购模式的一些全新做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重申。

采购程序简化 

  目前,不少采购人投诉,政府采购的程序繁杂,时间长,效率低,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模式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不满。新疆采购办为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节约采购时间,对这两类采购模式的程序进行了简化。

  2008年,新疆自治区本级的采购人在需要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时,可以将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以直接在政府采购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定点供货商或商品服务中自行选定供应商。

  据了解,此前新疆采购人在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时,当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批后,财政部门需把采购需求递交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通知供应商。
 
  新疆采购办主任包振洋告诉记者:“简化后的程序,不但将减少采购中心的工作量,更加符合采购实践,而且也将再次提高采购效率,为采购人提供更多方便。”

检查锁定“两极单位”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效果如何需要定期检查才能明了”,包振阳说。因此,该《办法》中明确指出,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定点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新疆对此类采购活动的检查,按照检查的客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采购人的检查,一部分是对供应商的检查。每一部分的检查都采取抽查“两极单位”的方法进行。

  据包振洋介绍,每年抽查的供应商为20家——供货量最大的10家;供货量最小的以及违规次数最多的10家。对于第一类供应商,新疆采购办主要是听取其成功经验,以便传授给其它供应商,全面提高全自治区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水平,对于第二类供应商,新疆采购办主要是查出其问题,督促其及时改正。

  新疆采购办对采购人的检查也锁定为20个,分别是采购量较大的前10个采购人,以及供应商投诉或者纪检委查处的10个“问题”采购人。对于这20个采购人,新疆采购办将组织采购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和他们一起,以座谈会的形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解决方法,从而达到规范采购人行为的目的。

买卖双方违规均受罚

  政府采购追求的就是“公平、公正”,该《办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如果新疆采购办在抽查中发现的供应商具有未按季或按月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汇总报表;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向采购人提供协议、定点采购范围之内的商品和服务;所提供的协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高于政府采购承诺价格等行为,而又不按规定及时纠正,这些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暂停其协议定点供货商资格。

  作为对等的条款,如果采购人未执行协议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没有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办理相关业务手续,侵害了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将停止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同时该《办法》还将采购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都进行了一一列举,“在保证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的同时,也确保采购人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包振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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