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须知》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7-12-25 09:51: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人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不能把供应商的质疑看成是与己无关的事情,也应该承担起答复供应商质疑的义务。”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秀英表示。近日,河南省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采购人应答复供应商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该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但孙秀英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经常“不露头”,使答复质疑完全成了代理机构的工作。由于标书中的很多技术参数都是采购人方面提供的,采购要求也是由采购人制定的,因此由他们自己来答复供应商,可以更客观、更具体,更能让供应商满意。
孙秀英认为,之所以出现采购人答复质疑不积极的情况,固然不能排除有部分采购人故意推托责任的因素,但同时更说明了很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并不了解,简单地认为自己只是一“买东西的”,根本不了解还有答复供应商质疑的义务, “因此,我们决定出台这个《须知》,把采购人的答复质疑义务进一步明确。”
根据《须知》规定,除非采购人全权委托,否则被质疑或被投诉人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两家,二者均应依法予以答复。孙秀英表示,针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质疑投诉需以事实为依据
不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曾表示,在现实中,很多供应商都是因为落标后“一时义愤”而提出质疑或直接投诉,既缺乏必要的证据,又不符合正规的质疑投诉手续,使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效率很难提高。有时还会出现“恶意投诉”的现象,影响了监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对此,孙秀英表示,供应商质疑投诉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并按程序进行,为了使质疑和投诉的程序更规范,《须知》总结了《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质疑投诉的关键事项进行了梳理,使供应商可以明了地掌握质疑和投诉应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须知》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先质疑后投诉,未质疑的投诉不作为投诉处理;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人(包括举报人或检举人)必须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做到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根据充分。其中,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为无效投诉事项(只作参考)。同时“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投诉事项相关人进行当面质证。”相关人士表示,通过这样的规定,不但可以规范质疑供应商的行为,而且由于有了确凿的证据,也可以使质疑和投诉答复起来效率更高,同时还可以避免“恶意投诉”的发生,从而大大提高了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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