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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考核代理机构将有章可循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12-24 14:20: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成绩不及格,一年内将无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这是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出台的《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根据此文件,从明年开始,福州市财政局将全面开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形式多样 文件定调

  据了解,《办法》并没有就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形式、内容进行硬性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预先设定考核范围,在监管部门具体实施时进行多项选择的方式。例如,《办法》要求:“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具体决定权则掌握在采购监管部门的手中。

  针对此,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解释,在不同阶段,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都有所不同。例如,在去年的此时,“反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就是各个单位的工作重点,而今年,节能环保采购则成为业内的热点。从整体来看,《政府采购法》颁布的前几年,监管部门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了采购规模上,而这几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影响则日渐突出。如此一来,监管部门若把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内容一次性限定死,一段时间后势必失去其实用性。“《办法》所应起的作用,就是把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行为在福州制度化,同时,指出一条考核工作的方向。具体考核工作,则由采购监管部门在《办法》的框架内具体实施”,他说。

制定计划 核心明确

  尽管《办法》没有限定考核形式和内容,也没有一次性地推出诸如“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之类的附件,但是,这并不代表福州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就是随意的、缺少计划的。福州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年年初,他们都要初步制定一个年度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计划。随着时间的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他们还要随时调整计划,及时更新考核内容。在考核开始前的15天,代理机构要书面通知即将接受考核的采购代理机构。

  “无论考核内容如何变化,一些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核心工作或法定义务的考核条款将不受影响”,福州采购办的工作人员说。在《办法》中,记者找到了这位工作人员所指的“核心工作”和“法定义务”,包括: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等等。

考核严格 奖惩分明

  根据《办法》的规定,福州市的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是十分严格的。如,考核小组将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并非最终的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将把其与采购人、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综合,形成最后的考核报告。

  《办法》还详细罗列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六到十二个月的代理业务资格”以及“不得继续从事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处罚规定。

  有惩罚也有奖励,福州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监管部门将给予其通报表扬或表彰。但是一旦考核结果低于60分,采购代理机构不但要被通报批评,还将在6—12个月内不得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这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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