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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5部门联手反商贿

作者:王艳辉 发布于:2007-12-19 11:2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5部门)联合印发了《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行贿行为给出了具体界定,并规定了惩罚措施。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法律对具体的行贿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不法供应商有机可乘。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吴东介绍说,在武汉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供应商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该供应商仍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管部门无法处理。

清晰界定行贿行为

  根据《办法》,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行贿行为,并要接受监察机构的处罚: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以下简称行贿行为);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证属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行贿行为;国家和省级有权机关认定的商业行贿行为。

  此外,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代理单位和个人如有行贿行为的,视同该供应商的行贿行为。《办法》也澄清了总(母)公司和分(子)公司发生商业贿赂行为所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总(母)公司因行贿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其下设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不承担责任;下设分公司有此情况的,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有此情况的,母公司不承担责任。吴东表示,有了清晰的概念和明确的责任,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就“有法可依”了。

5部门信息共享

  据了解,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诚信监管一般由财政部门来负责,而单部门独立作战的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和及时获取供应商行贿的全面信息,致使不法供应商有恃无恐。此次武汉5部门联合行动,建立行贿行为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实现了信息共享,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吴东表示,此举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增强了对供应商的威慑力。
 
  根据《办法》,市级5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凡涉及上述行贿行为,或收到区级单位上报的行贿行为信息后,填写《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财政部门。区级5部门对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案件查结后填写《登记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5部门通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公布最长期限为3年,公布期内违法供应商将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为了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吴东告诉记者,将由该市纪律检察委员会牵头,建立财政、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和研究《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代理机构源头把关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过的第一关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其的资格审查。因此,从源头遏制行贿行为,代理机构的“把关”工作意义重大。为此,《办法》规定了代理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代理机构首先有义务查询潜在供应商的不良记录。具体而言,代理机构在对潜在供应商和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查询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有不良记录供应商的投标,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代理机构把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人无行贿行为作为允许参与招标的前提条件,从而把违法者排除在外。吴东表示,此条件的设定取消了有行贿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大大提高了供应商行贿的代价。因此,该措施既具有行贿发生后的惩罚功能,又具有行贿发生前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有利于更加积极地预防行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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