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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7-12-03 14:55: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我省将‘扩大规模,强化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是‘强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在送走了省公安厅的客人后和记者谈起了该《办法》。 

  据了解,目前陕西省的代理机构有20多家,其中甲级代理机构有6家,虽然数量不算多,但是其操作的公正性还有所欠缺,为了扭转此种状况,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其从业水平和服务质量,11月27日,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对《办法》作了最后批复,同意实施。

权利义务全明晰

  对于代理机构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财政部的法律、条令以及陕西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填补此项空白,让代理机构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为陕西省政府采购服务,该《办法》对此进行了首次明确。

  《办法》指出,代理机构具有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实施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各项权利。同时,代理机构还必须承担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采购资料;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对当事人资料、信息进行保密;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等各项义务。

  “通过对代理机构权力和义务的明确,不但能够提高其遵纪守法、依法采购的意识,而且也将提高其操作的规范性”,李宇说。

程序规则再细化

  虽然《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以及陕西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都对代理机构应该执行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办法》依然对此进行了再次重申,以便进一步提升代理机构操作的公正性、透明性。

  例如,该《办法》指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后,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必须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地制作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能出售。

  同时,代理机构应当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能视同儿戏,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不得出借、出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挂靠。进驻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进驻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必须在陕西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告知。通过对代理机构提出如上要求,更加方便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为今后的集中考核积累了丰富的材料。

违法违规严处理

  据了解,在该《办法》出台后,对代理机构的集中考核工作将于明年全面启动,此后,该项工作陕西省将每年开展一次,主要采取集中检查,逐一打分的形式。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每年参与政府采购的状况;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的满意度;对质疑处理的公正性等。

  如果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有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一次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查实后给予提示警告,违反二次的给予书面通知警告,违反三次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抄告认定其资质的财政部门。属本省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采购乙级资质,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告。“这不但将进一步提高陕西省代理机构操作的规范性,采购的效率,服务的质量,而且将为我省明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提升做好充分的准备”,李宇满怀希望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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