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 公开招标变非招标需规范
作者:王红怡 发布于:2007-12-03 14:28: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使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时,经常会出现有效招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在满足“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不少地方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直接“转为”或“改为”非招标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质疑和投诉。
为此,舟山市财政局采购办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合法合理地对有效招标人不足三家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以减少采购风险性。
财政部门依材料审定
如果采购组织机构改变采购方式,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该采购项目组织情况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书面说明,并提交该项目评审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定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应该结合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情况,快速审定。
六大问题无法律依据
如果采购组织机构仍然采用原来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则必须对实际操作的有关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例如1.因迟到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可以继续参加投标?2.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是否可以重新投标?3.由谁确定采购文件的修改方案?由采购组织机构还是评审委员会?4.公开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的评审方法有何要求?改变评标方法对单位的采购目标和需求是否有影响? 5.采购文件的修改是否需经采购单位再次书面确认? 6.改变后的采购文件以何时何种方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是否需重新投标等等。
然而,现行制度规定均没有对这些问题如何操作做出指导性意见或规定,问题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甚至存在不公平现象。特别是在采购程序、采购文件修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种情况详细规定
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为”、“转为”非招标方式继续原采购活动,必须谨慎,为此,舟山市结合实际对此作出了5条相关规定。
1.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是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下出现的,采购组织机构确定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审的,可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但不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采购组织机构认为需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按规定报告财政部门后,按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程序要求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其中对不涉及采购文件修改的项目可简化采购信息公告程序。
2.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是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下出现的,由采购组织机构提出意见,可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不涉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修改)。
3.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已确定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方式,由采购组织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4.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采购技术标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到截止时间仅有一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一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有关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5.重新组织采购之后仍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或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方式。
上述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在一定程序上避免出现采购组织机构或供应商通过控制有效投标人来操纵采购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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