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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创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12-03 09:32:23 来源:新疆日报

  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11月29日下发《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意见》提出多项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这些政策包括政府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引导商业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意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关键性专用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支出在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乌市政府将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遴选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资本和财团到乌鲁木齐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业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政府采购并进行动态管理。本地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建立政府采购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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