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明后两年集采目录 扶持少数民族企业列入政策功能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7-11-28 17:28: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治区2007年政府采购规模计划达到75亿元,比去年增加25%。现在看来完成这个目标没有什么问题。”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扎拉对记者说。
王扎拉在就新发布的内蒙古《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刚参加完财政部在武汉召开的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回来,略显忙碌但充满自信。
王扎拉细致地向记者介绍了新目录的内容和特点。
融管理于服务之中
新目录体现了内蒙古财政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一直贯彻的“融管理于服务中”的思路。原来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都是一年一定,这次改成两年一定,采购目录的基本稳定,便利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申报的安排,也减轻了相关各方的工作强度。
为帮助采购人清楚判断哪些项目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新目录对政府采购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并详细说明了“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出于同样的目的,新目录也对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等概念不厌其烦地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这些项目哪些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执行、如何进行委托等都进行了提示。新目录还就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做了规定。
同时,新目录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策略。新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除实行协议供货的,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采购。这样即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又方便了采购人的工作,也很好体现了服务意识。
扩大范围 编细目录
扩范围、上规模一直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的中心工作。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是促使采购范围扩大和规模提升的有力工具。新目录也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为扩大工程采购规模,新目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并要求通过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为确保工程项目纳入统计范围,新目录还特别强调,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招标或非招标工程类项目,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此外,新目录中服务采购的品目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增加。勘探勘测项目(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以及租赁项目(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都首次被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货物类品目也有增加,如卫生防疫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此次自治区目录编制也更加细致、科学,这在专用目录中表现尤其突出,计划生育类由原来的“设备”改为“器械及设备”,地震类由“设备”改为“仪器及设备”,林业、水利由“机械设备”改为“机械仪器及设备”。这些细微的变化,很好的达到了“编细编实”目录的目的。
政策功能受重视
新目录还突出了对扶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和少数民族企业等政策功能的关注。
新目录规定,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新目录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新目录还首次明确规定扶持民族企业。新目录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新目录还重申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严肃性。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强调指出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新目录还强调,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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