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讲普通话
作者:杨守勇 发布于:2007-11-26 09:56:55 来源:新华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规定人群,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并必须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这项实施办法规定,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对学生、教师、演员、话务员、导游员等行业人员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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