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政府采购监管新措施 变更采购方式严格审批程序
如果你说这个项目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你就应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如果你说某个项目邀请招标更合适,得通过专家的论证;如果你说你需要的东西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代购,你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以确定充分征集后只有惟一供应商响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四川省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时,都要经历一个严格的审批程序。
规范审批程序
“虽然各地在出台政府采购目录时就明确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监管部门也在三令五申要求采购人根据法律选择采购方式,同时对一些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行为予以追究,但部分采购人还是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有独钟。”在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看来,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实难以实现采购目的。因此,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应成为采购人随心所欲选择采购方式的借口,变更采购方式也该走规范化的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采购方式的变更行为,四川省财政厅在进行广泛的调研后,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征求意见活动。“征求意见是为了办法更完善,同时也是为了办法出台后得到更好的落实。”四川省财政厅知情人士透露。
书面材料说话
《办法》再次强调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需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而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则根据采购实施的不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专家应当熟悉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市场情况,原则上应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
在《办法》中,记者看到,关于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如果理由是采购项目特殊,就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以证明采购标的“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如果理由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则需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其他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据透露,如果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原因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审批就更严格了——需明确申请采购计划时间、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审批时就被卡住了。“对于采购人因急用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我们事先做了提醒——《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其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以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依法选择。”
按时严格审核
据了解,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无论是采购前还是采购过程中的变更,抑或是重新采购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均需向该省财政厅提供“有专家论证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意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意见”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对于这个申请表,我们会认真对待,如投标截止后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我们会认真核对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确保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如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我们还必须看到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的书面意见。在审批时间上我们规定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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