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大惩罚力度 严处工程采购违规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7-11-13 09:38: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除交通部门的部分工程项目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工程项目已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是,“长期以来,工程类招投标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广西监管处)处长黄明锦说。因此,当广西自治区大刀阔斧的将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后,必定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投标行为。
继今年6月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今年11月1日,该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招投标领域经常发生为违规行为进行了一一列举,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所有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人违规 严惩单位负责人
据了解,目前有些招标单位的领导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在金钱面前经不住诱惑,收受投标人的贿赂,为了让行贿供应商中标,想出各种方法,使用各种手段,这是对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极大挑战。
招标人的各种“猫腻”行为,主要包括: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它不正当利益等等。
对以上行为,广西将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投标人违规 取消投标资格
黄明锦表示,从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检验分析,此类采购活动,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行贿相关人员等行为上,而各种处罚措施中,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取消其投标资格,将其“踢”出政府采购之门。
为此,《规定》具体列出了投标人的9种常见违规行为: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并规定,凡又这些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中介违规 取消代理资格
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组织验收等工作,如果中介机构的人员不能将“公平、公正”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将会为政府采购蒙上一层巨大的“阴影”。
因此,一旦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投标等。对有这些违规行为的,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中介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旦代理机构离开政府采购领域后,再次进入时信誉度将会大打折扣,代理业务也会大量减少。该措施将能够有效规范代理机构的行为”,黄明锦说。
专家违规 取消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不可缺少的一方,该《规定》也列出了他们的违规行为: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明显有失公平公正;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评标等。有这些行为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记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通过《规定》对政府采购涉及到的相关人士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政府采购活动,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事,从而保证广西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黄明锦满怀希望地说。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无锡政采新目录强化政策功能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