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评标专家抽取原则化解 “利害”关系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10-29 15:59: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持有投标供应商的股份,是否应主动申请回避?刚刚出台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至此,评标专家持有投标人股份首次被归为应回避的诸种“利害关系”之一。
李华/漫画
省级联动动态管理
《通知》首先明确了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20字使用原则——“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肖宝铭告诉记者,本次《通知》的下发,正式宣告福建省各地之间专家库分立的现状被打破,全省专家库实现了资源的互用与共享。“省级专家库由于地域优势,各类专家较为齐全,且人数较为充裕,实现专家库全省联动之后,地市就能够充分享受到这种好处,省级专家库的资源也可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肖宝铭肯定了专家库联动的好处,但他同时也强调:“资源共享并不等于财政厅对专家及采购项目管理的一把抓。各地抽取专家之后,还要切实做好对采购项目和专家评标的监管,遇到投诉要积极处理。”
动态管理,是《通知》为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确立的管理原则。《通知》规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随时进入专家库。……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随时从专家库中退出。”福建省没有像其他地方一样,为专家库的补充和整理在每年设定一个固定的时限,而是坚持“随时补充,随时退出”。肖宝铭告诉记者,这是为了保持专家库在任何时间都最大限度地拥有“可用性”,避免专家库信息不真实给抽取带来麻烦。
“利害关系”予以明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评标专家与投标供应商具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通知》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了“利害关系”的各种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它首次对专家持有投标人股份给予“利害关系”的定性。肖宝铭介绍,这样规定,正是因为在近几年的监管工作中,时有遇到因此而起的投诉。“福建省的经济发展较快,私营企业大量增多,拥有个人投资的人群比例也在逐渐增大,其中就不乏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他们参与评审有自己股份的公司投标的项目,难免会为自身利益着想。即使评审专家不念私利,也会引起其他投标人的猜忌。”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投诉,《通知》正式确立了持投标人股份的专家需回避的原则。
不仅如此,《通知》还规定,“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的评审专家必须回避,就连“近亲属在参与竞标供应商中担任职务、顾问的”的评审专家也不能出现在评标委员会中。
特殊项目增加法律类专家
《通知》要求,对于项目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含量较高的采购项目,所抽取的经济、技术、法律类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同一情况的规定,财政部第18号令仅要求了经济和技术类专家所占的比例,而《通知》在这一基础之上增加了法律类专家。在记者的询问之下,肖宝铭解释道,自《通知》开始试行之日起,福建省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些特殊项目时,必须抽取法律类专家。
“例如保险的采购,就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缺失了法律专家的评审,就会让采购结果缺乏说服力。随着采购范围的扩大,今后还会遇到各种各样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采购项目,法律专家的出现,能够使得评审更加科学,更为公正。”肖宝铭说。
目前,《通知》已在福建全省范围内施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通知》有效堵塞了专家使用漏洞,在某些规定上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风貌。《通知》的详细规定进一步指引了代理机构的采购组织工作,我们在要求专家回避时也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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