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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新规

作者:聂蕊 发布于:2007-10-22 13:57: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0月8日,刚刚休完十一长假,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上就公布了一条新消息: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简化烦琐手续

  以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管这一年该供应商参加多少次政府采购活动,都要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供应商。

  “这样做对经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来说很麻烦,对代理机构也很麻烦。”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田多祥说,“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简化了从前烦琐的手续。”

  据介绍,所谓诚信保证金,是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政府采购中心缴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限和核定的限额内,参与各种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新规定,诚信保证金本着供应商自愿缴纳的原则,缴纳金额暂定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在保证金有效期限内,参与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含5万元)的可免交投标保证金。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以上的,应缴纳高于5万元以上的差额部分,项目完成后退还差额部分。

建设诚信环境

  “《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出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的考虑,同时还致力于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阚卫海告诉记者。
 
  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在招投标市场有良好的履约表现;并且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记录。诚信保证金缴纳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财务处凭审批表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凭据开具收款收据,并向供应商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上应载明缴纳单位名称、缴纳数额及有效期限,并加盖发放部门财务印章。

违背诚信将受罚

  《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如何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中的诚信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诚信保证金及差额部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供应商在一个项目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其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应按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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