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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式变更由采购人申请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7-10-22 13:1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文件的完善,是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来进行的。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就会随之出台规定对其进行完善。”谈到河南省财政厅新推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如是说。

招标文件应杜绝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暗藏歧视性条款是个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通知》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能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为进一步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平合理,《通知》还要求凡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王红旗介绍说,专家论证环节保证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也能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的调查提供重要依据。

采购人不能规避供应商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该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王红旗表示,在实践中,面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经常不露面,致使答复质疑完全成了代理机构的事。由于有些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提出的,代理机构对此并不一定完全明白,所以答复常常无法令质疑供应商满意。

  对此,《通知》做了严格规定:除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外,答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义务。针对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能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对质疑的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王红旗表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采购人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不能把答复质疑的责任全部推给代理机构。这样不但对代理机构不公平,也不符合相关程序。

方式审批更灵活

  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通知》也有了新的规定。《通知》规定,公开招标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

  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除采购计划取消外,随后还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批。对此《通知》处理得更加灵活,根据《通知》规定,如果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但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对此王红旗表示,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废标。在此基础上只要经过审批,就可以直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这样一来,既符合相关规定,又节省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

  河南省某市采购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种不用在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的方式很实用,可以在采购公正的前提下提高采购效率,代理机构对此很欢迎。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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