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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采购方式变更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7-10-17 11:3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每年各地都要出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虽然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采购人要正确申报政府采购方式;虽然对于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进行过严肃的处理,但是,“采购人还是找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如是说。
 
  为了深化采购人对采购方式重要性的认识,铲除阻碍政府采购规范前行的一块“绊脚石”,推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该省在近日出台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管力度。

前期论证 专家助力 

  鞠少波告诉记者说:“任何一项采购方式的变更都必须有理有据,因此我们要求,采购人变更采购方式时,必须提供详细的变更理由,以及专家论证的结果。”

  诚如鞠少波所说,《办法》要求采购人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附报采购人书面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变采购方式的,应附报专家论证意见;属于废标后重新招标的,应附报废标情况说明。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填写《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文件规定以及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
 
  专家论证意见对于采购方式的变更审批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鞠少波说:“让专家参与到论证的过程中来,能够让论证结果更加公允、客观,促使审批的公正、到位。”

提交材料  分类对待

  《办法》进一步重申了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使用条件,用鞠少波的话说就是“便于采购人在产生变更采购方式需求时,有章可循”。

  同时,《办法》对采购人在申请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按照采购方式的类别进行了细分。例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邀请函;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对此,鞠少波的解释是:“根据不同的条件设定划分提供材料的种类,不但可以节约采购人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证明材料的针对性,更加便于我们进行监管、审批。”

审批关口  严格把守

  “虽然采购人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时提交了专家论证的结果,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要认真审查,做到‘双重保险’,才能确保采购方式变更的规范性、合法性。”鞠少波说,监管部门要以专家论证结果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标准进行再一次的论证,并做出最后审批决定。例如,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等方式,得出监管部门自己的论证结果,以指导最后的审批。

  同时,山东省国库处还将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从头至尾,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到监管管理部门的层层把关,相信山东省的采购方式使用情况将跃上一个新的平台。”鞠少波如是说。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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