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7-09-26 15:10: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节能减排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各方人士也不断呼吁,政府采购应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政策功能,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虽然相关部门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在评标时,如何为节能环保产品加分还没有具体的评审办法,这是一个空白领域。
为此,9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节能环保优先采
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不但有利于净化环境,节约能源,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且,也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保护环境的政策功能。”
《办法》要求,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同时,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等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甚至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从以上规定不难发现,不管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处罚都是非常严厉的,通过采购前的强制性规定和采购后的跟踪检查、处罚,给予他们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必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进一步增加节能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鞠少波说。
评分加分标准细
记者发现,《办法》根据不同的评分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加分幅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照以上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根据不同的评分办法,对节能环保产品规定不同的加分幅度和加分方法,将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实用性”,鞠少波说。
全寿命成本做参考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对此,鞠少波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在公务车的采购中,汽车的全寿命成本是指‘购车费用+使用费用-保费残值’,其中使用费用主要包括燃油、保养、维修、保险、养路费等等。”在公务车的采购中,如果能采购节能环保车辆,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燃油费用,特别是在目前燃油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比起采购普通车辆不但能够减少全寿命成本,而且也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因此,政府采购要将产品的全寿命成本考虑在其中,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出发。鞠少波说:“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政府采购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这项工作将走得更快、更稳。”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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