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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呼唤统一范本·现状篇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7-09-25 10:18: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个招标文件编制得绝对有问题。如果这样进行政府采购,根本谈不上公平、公正。”今年7月,山东省某地一隧道灯具采购开评标现场,一家灯具企业的投标代表抱怨说。

  这家供应商的抱怨不是没有道理。翻开这个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一页的补充文件就明确要求:“灯具采用飞利浦品牌电器及光源”。评分细则中,只有报价;设备质量、性能及技术水平;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售后服务;公司实力、信誉;优惠条件及其他承诺;样品评价七个评分项,每个评分项都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只是简单地分为优、良、差三个评分区间。而且招标文件提供的样品图纸,更被一些供应商指出是参照某个品牌的灯具绘制的。



李华/漫画

  这样一份招标文件,导致的后果是评标难以进行,几名评标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进行了争论,讨论哪些可以作为评标资格。随后,一名女专家又提出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和采购人的要求超出实际使用规格,隧道灯不一定非要具有这么高的要求。再之后,又是争论怎么样评定产品的优、良、差……最终,这个项目不得不废标。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招标项目来说,招标文件应该是‘准则’,不只是规范供应商,同时也是规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准则’。一份招标文件出现这么多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谈到这个案例,一名政府采购专家的语气显得有些沉重:前后矛盾;限制、歧视性条款;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在现在的标书编制中时有出现。

前后内容不一致

  招标文件的编制前后不统一,在现实中极其常见。招标文件前面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关二级资质而后面又变成了三级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目前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前后矛盾的现象经常可见。”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应敏介绍说。

  张应敏说,前后不统一,是因为招标文件编制得不严谨。云南省的一些采购监管部门就接到过这样的投诉,一个招标文件在前面明明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到后面评标方法和细则却改成了其他评标方法。“这样的错误让我们十分无奈,结果是评标根本就无法进行,不得不重新编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还有一个常见的前后不统一的现象是:招标文件在资质要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某种资质,但这种资质却又成了打分项。一名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既然规定了供应商必须具备某种资质,那么就应该把资质当成一道门槛,符合的进来,不符合的出去。既然都合格了,再对改项进行打分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限制性 歧视性条款时有出现

  确保投标供应商能够充分竞争、尽可能地满足招标人的需要,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却经常出现一些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一业内人士介绍说,限制性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非常多。比如,某个项目供应商只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就可满足要求了,但招标文件中却规定要达到二级资质;采购普通电脑非要采用专业电脑的参数标准等等。这样一来就排斥了一大批潜在的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打“擦边球”、“明招暗定”的现象也时常可见。在某地一个1000多万元的电脑服务器采购项目中,采购中心发现由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有倾向性,就召开了标书编制论证会。多家供应商指出采购人的参数是按照Sun的技术标准设定的。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人重新提供技术需求,结果在标书编制论证会上,又被一些供应商指出是按照曙光的技术标准设定的,采购中心再次否决了采购人的要求。该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指定品牌的要求往往来自采购人,集采机构稍有不慎就会把这样不合理的需求带入招标文件,形成歧视性条款。

用语不规范导致专家裁量权过大

  张应敏对招标文件编制中用语的不规范颇有感触。他认为,分包不细、废标条款不明确、评分条款模糊等都是用语不规范的突出表现。“由于招标文件本身的规定就有问题,供应商反应过来时往往已经过了质疑期,结果就把问题带到了评标程序,影响了评标的进程。”

  针对用语不规范的现象,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举了个生动的例子:“有的评分条款要求‘能满足采购人使用需要’,分值设置是5~10分,但满足需要本身就是一个很虚的概念,到底是得5分还是得10分,则完全取决于专家的自由裁量。专家自由裁量权的增大,往往会妨碍评标结果的公正。”
 
  一名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出现诸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知名品牌”等词语,都属于用语不规范。“到底什么样才叫国际先进水平,必须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不能到了评标阶段再让专家讨论什么是‘国际先进水平’。不然影响了采购效率,扩大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有碍评标公正。”

  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规定不细,也被不少业内人士提及。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于综合评分法中,虽然财政部18号令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但何时采用30%的下限,何时采用60%的上限,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一些价格占主要因素、价格分值应占较大比例的项目却被规定采用30%的下限,造成“高价中标”现象的出现,不少质疑和投诉的事也都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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