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台新举措监管中介
作者:刘丹 发布于:2007-07-19 10:21: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了解,河南省拟出台针对省内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和监督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同时,外省监管部门也对此举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实行备案告知制度
《通知》提出了很多新举措,比如实行跨地域代理备案告知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惩罚力度等。
李华/漫画
另外,很多其他省的中介代理机构经常跨地域代理河南省的一些项目,规模也比较大。河南省的监管部门对外省代理机构的监管有限,很难了解其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和背景下,河南省近期拟出台《通知》。“万一项目一锤子弄砸了,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等到问题发生了再解决就晚了。”孙秀英补充道。
措施还待进一步完善
“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摸索和实践。政府采购市场还不成熟,体制还有待健全。工作中有很多地方还需要改进、沟通和协调,我们会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在采访过程中,孙秀英一再强调即将出台的《通知》个别方面还不成熟,需要听取各方尤其是中介机构的声音,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记者采访了河南省部分中介机构,很多公司都表示比较支持监管部门出台法规规范市场,多数中介机构都持赞成态度。
细化31号令值得借鉴
“《通知》如果出台,将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示范。”听闻记者介绍,浙江省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陈志仁欣喜地说。陈志仁介绍说:“目前对中介的监管主要根据财政部第31号令进行,由于部分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多省市都想摸索出一套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胥慰庆表示:“我们省刚开始着手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管机构应该对中介机构的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他省市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河南省的‘备案’制度有助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措施还得落在实处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组组长曹长阳则针对《通知》中的几项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备案制度主要针对其省内的乙级代理机构,因为甲级代理机构的资质是由财政部授予的,省级财政部门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管,备案的约束力还不够。”曹长阳表示,湖南省部分地市曾经出台对中介机构考核的相关规定,此举也是旨在规范和监管中介市场行为,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往往很难实行。“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退出制度有利于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曹长阳强调。
“加强监管肯定是有意义的,但是如何让规定落到实处、如何真正实施起来是问题的关键,不能让措施流于形式。”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提出自己的疑虑。
自律承诺是否有约束力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从法理上分析了《通知》中部分规定的可行性:“以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制度为例,从法律上讲是不具备约束力的。但是自律承诺对承诺人,如中介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在思想道德上还是存在一定约束力,具有警醒和提示的作用。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是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考核须一视同仁
多数业内人士看好河南省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首先肯定了《通知》的意义。
“从管理的角度讲,《通知》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其规定从某种角度上说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应避免地方保护的嫌疑,要对一切中介机构一视同仁。如备案制度,应该主要体现登记、告知的目的,不应该涉及中介机构的实体权利。”
王丛虎表示,中介机构监督考核、建立‘诚信’档案等规定,从目前的条件看,也只能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外省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如何考核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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