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汽车协议供货合同采用新格式
广西采购人用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单位其他资金采购汽车后也要按规定的日期付款了。日前,广西财政部门出台明文规定,规范采购人采用各种资金采购汽车的付款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为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单位其他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全部货款(无预付款)。这是2006-2007年度广西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新格式中新加入的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介绍,为了贯彻执行今年5月4日广西财政厅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原来的汽车协议供货合同格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条款,该条款对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单位其他资金采购汽车后的付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广西汽车厂商普遍表示欢迎。
细化付款方式
5月4日,广西财政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代替了之前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
“新《办法》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细致的规范和约束。”广西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其中,供应商比较关注的是,各类性质的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有了更细致的分类和规范。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不同的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这些资金性质分为:预算内资金(含预算内管理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厅特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专户资金)、单位其他资金。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增加了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方式的规范条款。
该条款规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新合同格式落实《办法》
在新《办法》出台前,广西区本级实行汽车协议供货时,采用原来的合同格式,其中也明确了付款方式。但新《办法》出台后,不同的资金需用不同的拨付方式,有一部分资金的拨付方式在原来的汽车协议供货合同中没有被涉及。
“为了落实新《办法》的精神,我们及时对汽车协议供货的合同格式进行了修正。”广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协议供货的相关人士说。
据介绍,新合同格式主要是增加了付款方式的条款。
新增加的条款为第5.1.1条款。该条款规定:政府采购资金为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单位其他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全部货款(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对于此规定,广西汽车供应商大都表示肯定。他们普遍认为,付款方式是汽车采购中比较敏感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采购人付款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损害了汽车供应商的权益。而新合同格式对各类资金性质的拨付方式进一步细化,有利于规范和督促采购人的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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