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突出效能建设
作者:周黎洁 发布于:2007-07-05 10:10: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施办法》响应了自治区政府提出的效能建设要求,提高采购效率是其贯穿始终的主题。”提到刚刚“满月”的桂财采〔2007〕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明锦开门见山谈了办法出台初衷。
确实如黄明锦所言,一万多字的《实施办法》,字斟句酌,始终围绕“服务”于提高采购效率这个中心。
程序“瘦身”
“采购人经常反映政府采购效率低,周期长,事实上效率的提高是政府采购每一个环节、所有程序的效率提高,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就对很多程序进行了简化。”黄明锦说。
以审批程序为例,原先无论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编制,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都要在财政厅“待”上两个月。而按《实施办法》规定,不仅采购计划审核“锐减”为20个工作日,而且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瘦身”审批,直接向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资金未落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会将计划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落实资金来源后,再向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再根据项目性质,同时抄送相关采购代理机构。
再比如采购方式的审批,《实施办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言外之意,就是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就不再审批了。”黄明锦说,“这些程序的简化是以规范操作为前提的,没有必要的、累赘的就‘减’、就‘瘦’,原则是只要是达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就不用再审批了。”
限时办结
除了程序“瘦身”,限时办结是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的又一大亮点。从采购计划报送、审批、下达,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操作方案形成,到招标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再到采购合同备案,《实施办法》都一一限时,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管部门自身,都一视同仁。例如,限时采购人在每月前的10日前报送采购计划;限时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采购计划;限时采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采购操作方案,并书面告知采购人等等。
“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后,所有工作的完成都有时间控制点,而在这之前和这之后是没有的,这有时便拖长了政府采购程序,又没有制约,这不行。”黄明锦认为,限时办结通过时间控制和行为制约,对采购效率的提高是明显的。就采购委托环节而言,迂回、反复常有,因此《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了解需求,但经联系,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催办”后5个工作日内无效果的,“再催办”,“再催办”5个工作日内仍无效果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财政厅,该计划将被取消。
规范操作
黄明锦认为,从某个角度讲,规范操作就是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从备案审批管理、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和分散采购管理等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就政府集中采购而言,应遵循八个操作环节:制定操作方案、协商论证采购项目、组织采购、现场监督、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备案以及验收;部门集中采购也被划割成了八个操作环节,第一个环节从“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开始,接着“编制详细需求表”,随后便进入了采购操作程序。《实施办法》对每个操作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
“采购效率不高的原因在哪里?该这么操作的,没有按规定操作,或者是没有对操作提出具体要求,拖了、延了没有制约。《实施办法》就是在几年的操作、管理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想出相应的对策,从流程一开始就将风险控制住。”黄明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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