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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鲍国明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5-28 17:34: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审计署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各级机关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认真履行职责

  开展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的主要情况以审计信息方式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结合预算实行审计,将中央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纳入审计的内容;深入开展审计调研工作,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需要改进的问题


  通过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包括: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 鲍国明

  一、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部门虽然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是不完整,大量采购项目没有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体现。据所调查的几个部门的资料统计,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仅为100亿元左右,而实际采购金额超过200亿元。有的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重视不够,举例来说,2005年只有13个部门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年度预算计划,计划采购金额为2个亿,仅占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3.75%。采购预算编制的不完整和计划管理的缺位,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使政府采购中心无法对全年采购事项及规模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统筹规划。

  二、规避集中采购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还不够高。据不完全统计,调查的几个部门中,2005年有5个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金额达到31.28亿元,相当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总额的62.13%。此外调查还发现28.38亿元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相当于当年部门集中采购总额的34.81%。

  三、采购程序不规范。一些单位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形式: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没有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多支付采购价款;未按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中标通知书;评标时未通过财政部管理的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私自评标;向未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供货商进行采购,人为增加了采购环节成本;聘用编写招标文件的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等等。
 
  四、部分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五、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周期较长,采购效率有待提高。

规范管理的建议

  一是认真贯彻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基本的保障作用,但是有些规章制度还需要细化。

  三是改进政府采购的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是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

  今后审计机关将继续履行好《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实习记者刘丹录音整理,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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