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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开指定品牌引争议

作者:聂蕊 发布于:2007-05-18 13:16: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记者接到供应商打来的电话,反映四川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一批空调时公开指定品牌。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线索,记者查阅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在2007年4月12日发布的采购公告中果然有一条公告题为《关于对一批格力空调询价采购的公告》。记者随即联线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乐山市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了解此事的来龙去脉。

采购中心:依法操作有难度

  经过一翻周折,记者终于联系到了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马义成。据马义成介绍,该项目的采购人为乐山市委党校,在这个项目中,该中心一直是按乐山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进行办理的,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询价采购不可以指定品牌。那么,是不是采购人要求指定品牌,采购中心就可以按照采购人的意思操作呢?针对这个问题,马主任不愿作答。对于记者的其他问题,马主任以听不清为理由,将电话转给了该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
 
  据该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完全依据《政府采购法》,询价采购确实不能指定品牌,但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只不过他们这次指定品牌的采购行为被人举报了而已。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政府采购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具体的操作行为没有作严格的要求。在空调的采购中,由于品牌繁多,质量参差不齐,若不确定品牌规格,则不可比较,也无法比较,更无法评标。若单纯以最低价中标,一旦采购的商品在日后的使用中出现问题,采购人会说采购中心购买的是次品,从而导致对政府采购形象的负面影响。

  该中心在稍后传来的书面材料中强调:《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只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作出了不能指定品牌的明确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则未作出明确要求。在询价采购中,该中心的确是按采购人要求指定了品牌,并在网上公开进行询价采购,该中心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监管部门:该做法不违规

  记者随即拨通了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的电话,该科科长杨寓能对记者提出的“政府采购能否指定品牌”的问题作了这样的回答:政府采购有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而财政部18号令只是对公开招标进行了限定,明确指出公开招标不得指定品牌,但询价采购不是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询价采购不能指定品牌。此次采购中,依据询价采购的要求,他们是可以不发采购公告的,之所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采购公告,是为了保证此次采购能够采购到更便宜的商品。

  当记者提及《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时,杨寓能也解释说,《政府采购法》中指出的是不能指定供应商,但在这次操作中,他们只是指定了品牌,并没有指定供应商,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发《关于对一批格力空调询价采购的公告》并没有错误。

招监办:暂不答复

  为了了解社会监督部门对此事的态度,记者颇费周折,联系到了乐山市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刘斌,经过前后一周的沟通,刘斌代表乐山市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对记者的采访要求给予了答复:乐山市招监办很感谢社会各界对乐山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但对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由于招监办目前工作繁忙,暂不对此事予以任何答复。

专家:不能指定品牌

  那么,询价采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呢?记者采访了数位业内专家。一名从事过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的专家说,询价采购要求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之间进行,且同一品牌只能有一家代理商。在政府采购刚刚实施的阶段,由于很多人搞不准,理解上有误,会出现询价采购中指定品牌的现象,但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指定品牌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顾问王周欢同样认为,询价采购是不能指定品牌的。南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何红锋也明确表示,《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记者也电话咨询了几位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他的采购方式,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要遵循《政府采购法》,都不能指定品牌。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专家还坦言,指定品牌的竞争实际上是被操纵的竞争,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注意到,在引起媒体的关注后,四川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联系采购人乐山市委党校,暂时取消了此次采购任务,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取消采购的公告。

  编后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至今,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公然指定品牌的现象已越来越少见,但四川省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却认为询价采购中指定品牌并非错误,这与其他一些业内专家的观点大相径庭。相同的法律规定,理解却大相径庭。是谁的理解有误?欢迎各地从业人员和专家来稿讨论商榷,来稿请发送邮件至bjb@ccgp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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