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
作者:陈婷 发布于:2007-03-21 17:35: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该省第一个专门针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文件,旨在加强监管,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对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严格界定了招标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从文本制定、代理机构、交易场所、资金的缴纳和拨付、评审专家等等环节都作出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操作规定。
《意见》同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纪律责任;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有违反相关规定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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