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
作者:杨娜 发布于:2007-03-19 16:30: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此举引起业内关注,是非对错,专家看法不一
近日,记者获悉,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开始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采购中心也早在一个多月前便宣布了此事。1月25日刊登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这则公告名为《关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收费政策公告》,公告中说,采购中心将向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此举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恢复收费
记者在公告上看到,招标代理服务费被列在收费范围的第二款,公告的其他款项分别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其中,收费范围是“经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收费对象为“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招投标中中标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括在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合肥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种类标准(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据相关人士透露,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此次是恢复收费。据悉,合肥市财政局曾经规定,从2005年2月1日起,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有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停止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至于为什么会恢复收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保持了沉默。据了解,去年末,合肥整合了招投标市场,将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整合成招投标统一市场。
现实之困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肥不是第一家,但是,目前,一些采购中心逐步取消了收费,江苏等地甚至连标书也免费提供。“非营利”的法律定位成为专家不赞成收费的依据,不过,有些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此项费用也是出于无奈,事实上,采购中心收费与否也受现实所困。
据了解,在全国各地,采购中心的资金来源不尽相同,有些是财政全额拨款,有些是自收自支,有些是财政差额拨款。拨款体制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服务费”的态度。
如果是全额拨款,不收取费用很正常。然而,让差额拨款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收中标服务费的确有一定的困难。有些采购中心反映,如果不收费,专家的评标费用和开标、评标的场地费用都没有着落。因此,一些采购中心用收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不过,一旦对中标供应商收费,采购中心就可能偏离集中采购机构的目标,影响到工作的思维,可能就会讨好采购人,丧失独立性和公平性。
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赵昌文认为,如果资金能保证,采购中心是不该收费的,“如果有经费保证,采购中心就会考虑规范运作,如果生存成问题,所有事情都得为生存让位,采购中心可能就会惟采购人马首是瞻,别提发挥政策功能了。”
应区别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研究员王丛虎认为,如果财政全额拨款,采购中心就不该收费,因为作为一个公共组织,采购中心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再收取费用。如果没有财政拨款,那么采购中心为了生存可以收费,不过这时候就应该走市场化的道路,应该和中介一样处在一个平台上去公平竞争,政府不应该对其进行照顾。
不过,王丛虎也表示,各地的现实有很大差异,所以,也不要搞整齐划一,可以给各地一点自主权,让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去组织工作。
收费不利于发挥政策功能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认为采购中心不该收费,因为供应商会把这部分价格加在投标报价里,相当于提高了采购人的采购价格。大家花的都是财政的钱,相当于“羊毛出在羊身上”。
蔡涌啸认为,收费与否不是关键,重要的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宗旨不仅仅是节约财政资金,同时还要发挥政策功能。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最大的差别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是非营利性机构,所以,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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