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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界定招标规模标准

作者:杨娜 发布于:2006-12-27 13:43: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组织投入额或者资助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是近日印发实施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要求的。

  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戴连俊介绍,《规定》在规模上和国家标准保持了一致,但是扩大了招标的范围。同时,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在不缩小规定的招标范围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据悉,为了明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此《规定》。

  《规定》要求,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此外,《规定》还明确,下列项目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主体和经营权的选择;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政府组织投入额或者资助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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