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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农村中小学免杂费财政补助标准

作者:王原 发布于:2006-12-27 13:33:14 来源:大众日报

 自2007年起,山东省将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该项费用的比例也已确定。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议上获悉,2007年1月25日前,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资金要确保到达各农村中小学账户。

    山东省要求,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春季开学时开始实施。免杂费补助资金以2005年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为准计算。免杂费补助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免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资金)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农村地区(含镇)免杂费所需资金,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五市,省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五市,省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六市,省承担80%;青岛单列。市、县分担比例由所在市确定。

  免收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免收杂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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