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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精神病院原院长因受贿获刑10年半

作者:朱江 方维芳 发布于:2006-12-20 15:06:35 来源:新法制报

  原江西省精神病院院长陈贺龙,利用职务之便,竟多次收取贿赂达22万元,用于自己挥霍。近日,陈贺龙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万元。 

  2003年,江西省精神病院开始筹建“心理康复中心大楼”。在这个工程进行招投标时,省内某地质队的李某找到了陈贺龙,说自己想接下这个工程。在两人的幕后操作下,李某最终拿到了这项工程。
 
    为了感谢陈贺龙的“帮忙”,2004年上半年,李某送给了陈2万元人民币。半年后,李某又给陈贺龙送去了4万元“辛苦费”。在康复中心大楼整体完工后,李某又给陈贺龙送上了4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至案发期间,陈贺龙还多次收受过他人的贿赂,大搞“权钱交易”。 

    近日,陈贺龙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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