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机构不得参与药品评标
作者:杨志琴 发布于:2006-12-20 11:59: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宣布,明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应当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为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投标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是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在药品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参与药品的评标和定标活动。
据了解,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明年实行的是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由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完成。医疗机构采购《自治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药品招标采购计划,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收治伤员、病人,医疗机构库存的招标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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