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者:蔡玉高 发布于:2006-12-05 10:27:12 来源:新华网
刚刚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
暂行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日前公布。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的标准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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