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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创新“通知发布”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1-14 14:08: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大致的框架,但是却不够细化。另外,大家普遍的工作心理是对工作的前半部分重视,做到最后就会马虎放松,这就是一种不规范,所以我们着手从政府采购的最后环节开始出台措施进行规范,逐步向前面环节推进,以使政府采购的全流程都是依法进行。”江西省吉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帅智军说。这是近日吉安市财政局对吉安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方面的问题进行细化规定的目的所在。

结果确定者分类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实现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法规只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可实际操作中不仅有招标方式的采购,也有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所以,吉安市特意强调了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方面的相关事项。

  据帅智军介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公告发布定期限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的时间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提到“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此条并没有规定采购结果公告发布的时间,有可能造成实际工作中公告发布得不及时。

  针对这一问题,吉安市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吉安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公告发布的时间上做严格的限制,可以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提高采购效率。

  “监管部门必须重视采购公告的发布,这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及时公开采购公告,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一个体现。”帅智军说。

通知书发出有前提

  “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的规定。吉安市则结合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前提做出了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来,采购代理机构在如何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上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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