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安全门事件冷思考·国货篇(三)实践:用国货 政府部门做表率
作者:宋晓杰 周黎洁 孙 发布于:2006-11-10 10:5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商业的角度出发,采购相对成熟的外国产品无可厚非。可政府采购不是单纯的“买卖”,不应该固守商业化思维,而应将政策功能放在重要位置
自家的孩子自己爱。也许,自己的孩子比不上别人家的孩子聪明、健康、漂亮,但哪个父母会因此嫌弃他?在父母眼中,自己的孩子总有独到之处、可爱之处。
政府购买本国产品,与父母关爱孩子成长一样,天经地义,且不可或缺。
信息产业是我国经济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产业。就软件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操作系统,美国有微软;数据库,美国有甲骨文;中间件,美国有BEA。我国有什么?有中科红旗、人大金仓、东方通。但二者显然未处于一个重量级。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肖澜认为,差距是客观现实,成绩也有目共睹。他介绍,十五期间,国家对软件产业注资8亿元进行扶持,使我国在平台软件领域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如今,令人尴尬的现实是,有了产品,却没人去用。
美国软件50年形成的壁垒,我国用5年的时间能超越吗?如何找到突破口?指望普通消费者掏腰包支持国货成长壮大?显然不现实。那么,政府的购买行为无疑是企业从幼稚迈向成熟的一个阶梯。
从点滴处培养意识
爱护国货,韩国是榜样。经过几十年持之以恒的灌输,“身土不二”的理念已经在国民思想中深深扎下了根,并逐渐演化成强烈的国货意识。在国货意识的积淀过程中,韩国政府可谓身先士卒。
韩国国产清洁燃料汽车比同类进口车贵10倍。2004年韩国财政部带头购买了50台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随后政府其他部门又陆续采购了几百辆。如果有哪个公务员使用了外国车,税务部门就会调查他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韩国政府对外国品牌汽车课以相当高的附加税。
看看美国政府是怎么支持本国产品的。甲骨文数据库在刚刚起步阶段,可谓漏洞百出,但美国国防部选择了它,十年如一日,边使用边完善,终于使之成为行业老大。
在我国,政府用户面对国货,既无购买意识也没使用习惯。
“许多人贪大求洋,总认为外国的东西好,脑中根本就没有保护民族品牌这根弦……”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的话可谓一语中的。
在软件正版化浪潮中,许多省份采购的国产软件被束之高阁。为什么买了却不用?采购人说,外国的已经使“顺手”了,国产软件不知道怎么用。2005年奇瑞正式入围中央政府汽车协议供货,但供货期满后的统计表明,实际成交最多的却是别克、奥迪和雅阁,奇瑞则少得可怜。
我国政府部门连使用机会都不舍得给本国产品。没有练兵条件,没有成长空间,我国企业怎么成长?
自己的孩子自己不疼,又能指望谁去爱?政府部门对国产品牌持排斥态度,如何能引领普通国民培养正确的消费理念、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壮大?政府部门的国货意识急需培养。
在框架下完善制度
意识从点滴处培养,习惯在实践中形成。如何有力地扭转国人本土品牌意识淡漠的现状?完善制度至关重要。
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是美国政府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外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额度仅为10%。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早期,其产品主要是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时,100%的集成电路产品由联邦政府购买。在产品的成长中政府购买量才逐步递减,1962年,购买量占94%,到1968年,仍占37%。政府的有力支持促进了这一新生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泛化,制度建设弱化,采购人指定品牌、供应商幕后操纵、地方保护严重、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在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几乎演变成常态,国产品牌根本无法获得有力保护。
刚性法律必须成为可操作的制度,才能确保令行禁止。如像美国一样,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提升和扩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使其监管和评判职责的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改变而改变;强化集中采购制度,在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竞争的同时,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地位,使政府采购真正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
于构建中创新机制
《政府采购法》赋予监管部门的审批权之一就是“对国外产品采购进行审批”。但因为国货概念模糊不清,这一审批权几乎未曾被行使过。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而在地方的一些采购中,采购人明目张胆地指定外国品牌的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具体标准,监管部门如何把握审批尺度?采购人不报批怎样制裁?制定国货标准的同时,落实监管部门的审批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的审批职能落实后,集中采购机构如何把关?在某省汽车协议供货公开招标中,评审结果一公布,该省采购处处长就情不自禁地自言自语,王市长想买某品牌(为外国品牌),没入围可怎么办。这句话一方面道出面对“三公”原则时人情的无奈,另一方面表明,采购人已事先表达了对该外国品牌的钟情。
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中如何有效杜绝采购人指定品牌?维护审批成果无疑是重要一步。专家认为,一旦落实了监管部门的审批职责,允许国外品牌进入政府采购的通行证就是供应商的一个资质条件。没有通行证的供应商就是无效投标人,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利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
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肖澜说,从商业的角度出发,采购相对成熟的外国产品无可厚非。可政府采购不是单纯的“买卖”,不应该固守商业化思维。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要保证其政策功能的实现。
因此,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培养使用本国产品的习惯,保护民族产业,政府采购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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