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救治病重乞丐由政府负费 医院不得拒收病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10-17 09:31:46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今后,凡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都由政府买单住院救治。医院要及时对送至的此类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该项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根据该意见,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危重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被及时送当地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社会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机构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了解到, 财政部门将负责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护送和救治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其中,由社会群众护送到医院的危重病人,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定期向120急救中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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