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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筑物5年内未获节能标志不得出售

作者:蒋彦鑫 发布于:2006-08-17 09:58:38 来源:新京报

  昨日,北京市建委和市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5年内,京城所有房产开发商都必须在《售房合同》中向业主承诺节能标准。

  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张农科表示,今后,除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外,新建建筑将全面执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国家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增设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要求,到2010年,北京住宅建筑采暖平均能耗降低23%,公共建筑降低14.5%.

  根据规划,北京还将制定能耗定额,对低能耗和超低能耗节能建筑实施不同星级的“星级节能标志”,就像电器的节电指数,级别越高就越省电,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房屋。

  规划要求,到2010年,北京新建公共和居住建筑,竣工前必须申请建筑能效标志,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出售。在《售房合同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开发商要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如节能水平未达到承诺标准,弥补修缮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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