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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召开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暨开展自查自纠动员大会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6-07-11 13:09: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决不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陈良宽为代表的14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暨开展自查自纠动员大会上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除此之外,南京苏创汇网络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也在会上做出“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等六项承诺。



南京市召开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暨开展自查自纠动员大会

  7月4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市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暨开展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负责政府采购的有关人员等共计400多人参加会议。南京市财政局局长金钟,江苏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小明,南京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治贿领导小组副组长吕连生等领导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动员大会由南京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吕双琴主持。

  金钟在会上强调,南京市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共出台了38个政府采购方面的办法制度,初步形成具有南京特色、层次分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几年来,全市累计采购金额96亿元,节约采购资金11亿元,节约率为10.28%,采购规模在全省名列前茅。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处于由初级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转变时期,一些有意规避集中采购、违规采购等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市财政局将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内容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今年5月份,南京市已经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下一阶段,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从7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

  自查自纠的范围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重点环节是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开及专家使用、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验收、采购方式审批等。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从严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分类处理 落实整改 检查验收

  ——南京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建长效管理机制

  与财政部部署一致,从7月份开始,南京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查纠《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针对性自查自纠

  依照财政部和省级的部署要求,南京市将此次自查自纠对象主要锁定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尤其是重点处(科)室、关键岗位,如果按采购环节分,尤其重点查纠有权人员在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信息公开、评标办法制定、评委选择、评审和中标确定、合同履行和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查纠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收受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以及变相受贿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交易行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吕双琴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吕双琴介绍,自查自纠可以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诚信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加强和完善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纠正和遏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问题,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分类处理 落实整改

  吕双琴认为,查出什么,纠出什么,不是自查自纠的最终目的,“查出多少件商业贿赂案件就是工作成绩了?”也不是。自查自纠重在“找问题、查原因、提措施”,重在教育、纠正和完善制度,要提解决办法,落实整改责任。

  根据调研,南京市财政局总结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可能存在的9种不正当行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存在的7种不正当行为。

  针对表现各异的不正当行为,南京市财政局进行了分类处理的部署。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外,重点开展以“杜绝商业贿赂,诚信政府采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高其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区别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布置 检查验收

  就自查自纠工作本身,也得加强督促与指导,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吕双琴说:“光布置工作不行,还应该注重对自查自纠效果的检查。”吕双琴介绍,南京市财政局要求各采购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将自查情况、处理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随时总结,最后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在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报市财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市级各部门、各区县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

相关链接

采购人“9不当”  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在提出采购需求、制作和发售招标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在项目验收、付款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9不当”  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在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不按照规定的采购审批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的;违规指定评委,不按规定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泄漏评委名单的;在开标前、评审过程中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有利的评审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采购活动组织松散、混乱,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监管部门“7不当”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采购事务不予查处的;不按照法定适用条件审批采购方式的;在现场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或未依法公正做出处理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有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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