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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政府债务不得用土地作价抵偿

作者:曾苗 发布于:2006-07-11 10:08:52 来源:南国都市报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筹集途径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各类贷款和其他资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各市县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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