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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新农村建设物资政府采购

作者:李禾丰 发布于:2006-07-06 09:1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江西赣州市日前出台《对新农村建设有关事项实行“阳光操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对新农村建设物资实施政府采购。   

  《通知》规定,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都要由集体资产所有权人或村民代表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外公开招标。处置结果(收益和用途)要在村民中张榜公布。新农村建设中需购物资能够政府采购的,都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能由政府采购的少量或特殊物资,由村委会或理事会面向社会公开竞标采购,尽可能要有3家以上供货商参加竞标。各地要制定透明的物资发放制度,规范物资发放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物资发放数量要在村民中公示。   

  按照《通知》要求,农村宅基地流转事宜由村委会或理事会,根据村民“自愿协商、公开公平、适当补偿、合理调剂”的原则流转,并在本村庄内达到补偿,自求平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驻点单位投资帮扶的工程项目建设,由驻点工作队派代表参加招标小组进行招标建设。各县(市、区)要制定全县统一的奖励扶持政策,扶持资金能够以物代资扶持的,必须以物资形式进行补助。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时,要召集村民理事会成员商讨,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要主动吸纳他们参与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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