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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主创新进入实质性阶段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6-07-05 17:1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研究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环节中体现自主创新政策要求的有效方法;在一定采购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在采购活动中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为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体系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创造条件,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财政部近期将重点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

  这标志着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进入实质性阶段。

政府采购就是从末端
对自主创新进行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助理研究员沈恒超认为,财政部的《意见》后续的配套政策势必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标准、优先采购的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回答。

  沈恒超举例说,“美国航空工业、计算机和半导体工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采购给予了启动市场,并得益于政府采购持久的拉动”“如果将贴息等财税政策比作前端支持的话,政府采购就是从末端对自主创新进行支持。”财政科学研究所基础理论研究室主任杨良初打了个比喻,“末端支持比前端支持更重要,有人买、有人用,才能促进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保证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

必须明确自主创新的概念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必须建立在自主创新认证的基础上。杨良初认为,“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品牌这些是必须明确的基础概念。”沈恒超说,自主创新是针对过多依赖外部技术而言的,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技术上依靠模仿和引进,原创性技术很少。自主创新强调国内资本控制的创新主体拥有创新活动的主导权,即能自主掌握创新的方向、进程和成果,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他认为,自主创新是以“我”为主导进行的创新,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完全跟国外资本和技术“绝缘”。相反,出于成本和效率考虑,应积极搞联合开发和分工合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已有技术,通过创新最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产品应该具备两个条件,杨良初认为:一是自主创新的技术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二是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越多,自主创新的含量就越高。但不局限于核心部件的自主创新,也不能只是外在的创新,而是影响性能的功能性创新。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嵇智源则认为,自主创新的内涵应该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始创新;二是引进、消化、吸收;三是集成创新。原始创新的价值最大,难度也最大。科技部在“十一五”规划中特别重视“原始创新”,其他两种创新也鼓励和支持。特别在某些行业,不可能搞原始创新,如IT产品,只能在某些部件上进行创新或进行构架上的集成创新。

  自主品牌,是比自主创新更高级别的概念,对自主创新的技术含量要求更高。杨良初强调,国外引进的,即使在国内进行一定创新,也不能算是自主品牌。

  除了明确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标准外,还应该明确对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措施,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领域禁止采购非自主创新产品,一般领域在一定价格差范围内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并强制性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超过一定比例。

建全国统一的认证标准
并出台目录


  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很多领域的认证,存在一种“谁出钱谁获得认证”的状况,那么在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上,怎么来把关?

  杨良初认为,一是认证工作必须要有行政管理部门;二是认证所参考的相关数据应该由通过招标产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测试。具体应该由科技部主导,在与财政部充分商议的情况下确定,应该制定两个目录,一个是自主创新目录,另一个则是根据政府采购范围等所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

  嵇智源同时表示,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认证标准,如果由地方来认证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现象,由地方推荐当地自主创新产品是比较好的模式。杨良初特别指出《意见》里的“过渡性措施”及由省级科技部门认证后报批作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加剧市场分割局面。

  自主创新不仅针对于企业,杨良初还提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还应该包括科研机构。现实中,很多科研机构的专利都没有转换为生产力,政府采购在这方面应该可以有所作为。在政府有对应需求的情况下,对专利实行政府采购,使之转为生产力,或者由政府对专利进行拍卖,转给对这一专利有需求的企业。

设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
技术标准


  认证自主创新产品、确定自主创新目录的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形成技术标准”对于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好的发展环境同样很重要。

  “在政府采购领域,在符合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入门标准,设定合理的技术壁垒。要求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满足我国的技术要求”嵇智源强调,“比如IT产品不同的操作系统之间相互兼容,其他部件及外设与国产操作系统之间相兼容。

  嵇智源举例说,科技部在与商务部联合做软件出口时碰到过类似问题,如出口的软件与对方网卡等其他部件及外设的驱动不匹配等。中国应该把国内企业已经形成的技术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来,不满足该技术标准的,可以继续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但是只能在政府采购市场之外。

官员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
  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及时的举措,科技部等几部委曾经联合发文,要求扶持自主创新,近期科技部还将出台相关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到时与采购目录结合起来,两者将会相得益彰,在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同时,采购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呼吁政府采购政策给予国产产品一定的倾斜,近而达到扶持民族品牌的目的,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不可否认,大部分国产品牌与外国同类品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在借鉴的同时,不能忽略扶持。可以根据需求分成高、中、低几个档次,从起点、细微处做起,发挥扶持功能,应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政府采购事业有义务与民族产业共同成长。
  政府采购政策应该适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加以落实,具体措施体现在标书中。但同时也必须明确,扶持仅仅是一种外在手段,要想抢占并守住政府采购大市场,国产品牌在价格略占优势的前提下,应该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
  《意见》出台肯定是一件好事,如真能落实,确实能对自主创新的推动起到一定作用,但规定还是过于宽泛了些,缺乏可操作性。
  阻碍政府采购发挥扶持自主创新政策功能的主要还是采购人。首先,采购人缺乏对政策功能的认识,对自主创新不理解。在购买货物时还是比较倾向于自己习惯的品牌。再者,就是资金问题,自主创新的产品价格有时会高于其他产品,采购人受资金的限制也不愿意购买这些产品。因为价格高,自主创新产品不容易中标。
  现存制度对自主创新规定得还是不详细,缺乏操作性,有的规定自主创新产品如果价格高于其他产品,在评标时会对其价格有个折算扣除,但具体扣除多少在实际中不好操作。而且目前也缺乏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定义和目录,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现在关键是相关部门要出台这些规定。出台评标中关于自主创新的细则,明确如何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扶持,这很关键。
  湖南正准备出台省里面的实施办法,对评标细则进行规定,让自主创新产品在评标的时候优势变强,劣势变弱。另外,通过财政预算来控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购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
  政策出台后不可能立竿见影。一方面,产品的鉴定、确认和宣传需要时间;另一方面,采购人对产品有一个从认识到认可的过程。关键还要靠产品自身的实力说话,如果国内产品质量和服务经得起考验,采购人自然会逐渐培养起对国产品牌的信赖。仅仅出台一个意见和目录还不够,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供应商产品的宣传,都很必要。
  具体实施可能会受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像在新疆这样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推行起来可能相对困难,全部落实到位需要一定时间。因为经费比较紧张,采购人好不容易争取到一笔经费,即使价格稍有差异,也会倾向于选择一些知名度比较高、产品质量更加成熟可靠的产品。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凯峰:
  已经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可行。但目前具体落实还缺乏相应的实施依据,到底什么样的产品是自主创新产品?实践中还不得要领。自主创新产品怎么认定?肯定不能听企业一家之言。究竟是科技部门给企业发放和定期审定证书,还是由科技部门统一出台一个自主创新品牌的目录?我们认为两者都可以,但应尽早落实,以便政府采购过程中有明确依据。这是一项需要与科技部门合力做好的工作,我们准备与省科技厅进行沟通,以便有针对性地在一定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可能要增设一些条件,只要综合条件符合采购人的具体需求,采购人也会认可评审结果。

企业反映
 
奇瑞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弋波:
  财政部出台的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意见是一个好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自主品牌过去说的多,落实上因为没有相关规定很难操作。《意见》从组织、制度、措施、激励等各方面都给出了方向,可操作性强,一旦落实,会极大促进中国自主创新企业的信心和发展。
  这两年,无论是政府政策还是舆论环境,都在向有利于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方向转变,但就汽车行业来说,在政府采购市场还处于劣势,自主品牌产品性价比高的优势显现不出来。新政策在这方面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
  希望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标准要严格一些,不能太宽泛模糊,比如要考虑到无形资产,要是中国企业真正主导设计生产的产品,要让政策真正扶持本国自主创新的品牌,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功能。
 
联想中国客户集团总裁宋京华:
  财库(2006)47号文的下发,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具体落实创新战略中迈进了实质性阶段。
  我认为创新的目的,就是给用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创新需要良好的环境,其创新产品需要得到用户的认可。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是环境的主要塑造者。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是具有导向性的。政府采购对中国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支持。如今,在IT领域,很多国内产品已经完全可以代替进口产品。希望政府在产品功能、质量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至于如何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我认为,相关决策部门应该尽量联络各行业(如汽车、IT)协会的专家召开座谈会,圈定一个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清单。例如,首先在比较权威的行业评比中找出一些企业、产品,看他是否有创新因素,是否在中国注册了专利,这样一步一步细化。

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的决定》中规定,要“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制定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办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与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中确定,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形成技术标准。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中的配套政策共十部分60条,其中许多都与企业技术创新直接相关。其中,政府采购领域设计到多个方面: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二十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二十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策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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