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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出国学习不予安排 领导出访须结合招商

作者:何娇娇 邱旭娟 发布于:2006-06-12 13:45:24 来源:天府早报

  日前,成都市出台《成都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的若干规定》规范全市领导干部因公出访。今后,成都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性出国学习,原则上将不予安排。
 
  据悉,各地各部门安排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坚决杜绝无实质性内容以及照顾性的出访,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借故出访。领导干部一般性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原则上不予安排,确有必要,须结合国际交流和招商引资活动一并进行,且应有研究课题和具体项目。 

     出访地应选择经济发达、法制健全、与我国外交关系友好,对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强借鉴意义的国家和地区。 

     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和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各类协会、促进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发出的邀请函,须提供公务活动接待方的确认函件。 

  同一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率团出访,应安排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向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因公出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在外停留的时间包括旅途时间。组团单位要加强出访经费开支的管理和监督。另外,其他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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