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清贿赂源头 树廉政之风

作者:李娟 发布于:2006-05-22 14:48: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一,为了预防整治商业贿赂,财政部日前启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表示,希望通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借此契机制定出台了《扬州市政府采购廉洁准入规定》,从供应商这个源头开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行动。 

  “从供应商这个方面进行规定,是因为供应商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参与者,只有加强了对供应商的监管,才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采购的高效、廉洁,真正实行公正、透明、阳光采购。”谈起《扬州市政府采购廉洁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原因,江苏省扬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沈家宽如是说。

审核内容  廉洁承诺

  所谓的“廉洁准入”,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审核,能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或非罪行贿行为违法记录。“只有这样的供应商才能进入扬州市政府采购市场,否则将失去进入的资格。”沈家宽说。 

  《规定》要求,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应当和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廉洁承诺书,明确廉洁准入要求与责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将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企业名称、负责人和工商登记的住所等),提供给检察机关查询是否具有行贿犯罪(或非罪行贿行为)记录,检察机关再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政府采购中心,违反规定的将不予进入。
 
  沈家宽说,此次廉洁准入规定,包括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所有采购方式,以及参加政府采购的所有供应商。但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在每次采购前都要进行审查,“如果一个供应商经常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中心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在采购时就会免掉审查过程。”

规定具体 宽严有致

  《规定》还对供应商行贿的数额以及所进行的处罚做了分段规定:供应商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对该企业做不良记录一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记录且累计行贿额不足5000元的,半年至一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一年至两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行贿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之所以分段规定,是给行贿情节轻微的供应商一个改过机会。”沈家宽认为,现在的市场大范围还不健全,市场经济诚信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对供应商采取教育和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把供应商导入正轨,而不能一开始就扫地出门。

  另外,据沈家宽介绍,有过行贿行为被处罚过的供应商也不会永远被拒之政府采购市场门外,对确有悔改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供应商,经联席会议研究,由财政部门做出警告、诫勉、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还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各司其职 分工明确

  沈家宽认为,一个部门所接触的范围有限,只有各个部门联合,才能掌握全面的信息,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监督工作。因此,《规定》根据检察、监察机关、工商和财政部门的特点进行了明确分工。
 
  检察机关重点负责对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对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供应商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交流,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守信企业保持荣誉,严厉查处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财政部门则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廉洁准入资格的审查。

  另外,《规定》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检察、监察机关、工商和财政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流信息,分析和相互通报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情况,群策群力,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沈家宽说。 
  
短 评
              反商业贿赂 应从源头抓起

  如果有人问起今年政府采购最热的一个话题,相信“反商业贿赂”必然当选,如今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成为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今年,财政部已经着力开始治理,各地也纷纷响应,想方设法制定措施来加强监管。

  但从现在出台的措施来看,很多地方把着力点都放在了反受贿上面,重点加强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和预防,宣传检查、自查抽查等等。

  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代替人民行使一定的职责,这些官员忘掉自己的本职,以权谋私,其罪当然不可饶恕,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也是自然。

  但事物都是相对的,有受贿的,肯定就有行贿的,这不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要想遏制商业贿赂,除了加强宣传,出台规定规范政府采购官员的行为外,还得“追本溯源”,从源头上净化政府采购环境,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增加供应商行贿的成本,以减少其行贿行为。因此要想从根源上遏制商业贿赂,必须首先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对此,扬州市已经开始行动,有了规定的约束,相信供应商会安分许多。如果拿钱行贿却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安分守己还可能机会多多,谁又那么傻到非得行贿呢?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