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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严”了监管 还是“松”了要求——珠海市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量化标准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04-06 18:07: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制定了量化标准。规定凡是政府采购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项目,政府采购办需指派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凡是政府采购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心需在项目进行交易的3天前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也就是说,下到几千、几万的小项目,上至几千万、几个亿的巨额项目,采购人都有义务通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也都有责任对项目参与监督。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为监督工作制定“量化标准”。在没有任何强迫性规定的前提下,它所要求的监督是大而全的。

  珠海市率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旨在使监督工作能够切实落地,发挥它应有的功效。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避免由于监督工作的不到位而造成任何损失。但是,疑问也随之而来,缘何以“200万”和“500万”这两个数字为标准?那么,金额在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否会遭遇监督缺失的危险呢?是否意味着纪委监察也不再参与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监管工作?

  记者就此问题首先采访了一位业内专家,他说:“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制定量化标准的数额,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这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换句话说,如果该地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普遍都比较高,那么量化的标准就要随之增高,所以,珠海市把这个数额定在200万,一定是由它的实际情况而来;另外,即使把量化的标准制定在一个较高的数额之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工作量比较大,而在实际工作中又不可能面面俱到,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则比较适宜,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工作中铺开了“面”却忽略了“点”的遗憾。他认为珠海市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了双重约束,在一定的情况下强迫监督机关的工作必须到位,否则将导致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透明。

  但是,另一位专家却持不同看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义务,因此,监督工作不应该存在任何因指标而形成的门槛。因为一旦设定了指标,必然会在一些小金额采购的监督工作中造成真空。例如,法律规定在采用询价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成立询价小组,事实证明,询价小组的工作现场也需要有监督部门到场监督,以确定询价小组的工作是否公平公正。他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小额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听取了专家的意见之后,记者拨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电话,希望能够听听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声音。

  “目前,为了完善珠海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机制,在每次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会到采购现场来,采购中心都会邀请两名社会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员可以是社会人士,也可以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这样,就扩大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众参与度,让过程更加透明化。而且,无论政府采购的金额是大还是小,采购中心都十分欢迎采购监督部门到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因此,监督部门是否为监督工作制定量化标准,对采购中心的工作影响不大。”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是说。

  2006年,是珠海市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量化指标的第一年。一年之后,人们也许会夸赞成功,也许会非议失败,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人们渐渐淡忘了它的存在。面对专家指出的“可能真空”,珠海市政府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已经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网上监督机制,目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全程监督专家的抽取过程。可见,珠海人正在并且每时每刻都在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而贡献着自己的才智。因此,无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量化标准实行的结果如何,它都是为了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前行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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