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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面淘汰氟里昂和哈龙

作者:邢福金 发布于:2006-03-14 13:20:47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今天从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办公室获悉,今年7月1日前,我省将完成CFC(俗称氟里昂)和哈龙(灭火剂)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哈龙以及含有CFC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外)。 

  据省国土环资厅、商务厅、工商局、公安消防总队印发通知要求,我省将加强生产领域、销售领域和消费领域的控制。在生产领域上,禁止在新建、扩建和改建中生产或使用CFC、哈龙、四氯化碳的产品及设备;全省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 

  在销售领域,禁止在我省销售CFC和含CFC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替代产品名录的CFC替代产品。 

  在消费领域,政府不得采购含有CFC的产品;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在消防场所(必要用途除外)不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必要用途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在含CFC设备的维修、报废时,要求从事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的资质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制冷剂排入大气,或者用于冲洗和泄露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制冷剂。对在用含CFC制冷设备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提倡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的替代产品,无替代产品时可使用我省回收的CFC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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