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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专家管理保“三公”

作者:王庆玲 发布于:2006-03-07 16:39: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河南省新乡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专家的执业行为,这是新乡市在规范政府采购方面迈出的又一标志性的一步。

  资格管理保证专家素质

  《办法》除了要求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学历、精通专业业务,高级职称、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五项基本条件外,还规定了评审专家的入库的特殊条款:若相关领域工作不满8年或不具有本科学历,如果在相关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业销售行情,且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也可入专家库。

  在资格方面进行严格规定,能保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高质、高效与公正,扩大了评审专家的队伍,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使用与管理相分离

  为了使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更加规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办法》还规定了专家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条款。

  比如说,《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原则实行使用与管理相分离,即财政部门建立专家库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必须由采购人在财政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人随机抽取。但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同时存在的,在《办法》里也有这样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对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评审权、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得评审报酬权等权利,但评审专家也有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审情况保密、向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的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解答供应商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等义务。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既使评审专家了解了自己在评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评审专家明确了自身的工作职责。

  细化违规处罚措施

  为了保证评审专家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正当作用,《办法》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比如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的等等,向其敲响了警钟。《办法》还列举了停止评审专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七种情形,比如说故意并严惩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贿赂等等。

  此外,还特别强调若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以上违规条款及处罚规定,在评审专家头顶架起了高压线,以增强评审专家的廉政、法制意识。

  《办法》的出台,使新乡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对各种违规情节有了明确的比照尺度,既保证了新乡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也使新乡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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