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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共享:难题解决新模式——南京市财政局、质监局联合下发《南京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3-01 14:29: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南京市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保障产品质量、维护采购人利益方面扮演主要角色。这是近日市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新使命。

  长效 联合机制的确立

  “打印机的硒鼓被供应商更换过了。”面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抱怨,采购监管机构感到这是政府采购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南京市出台了上述《管理办法》,“南京市是从职能和技术手段方面综合考虑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的。”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范丽芳说。

  据范丽芳介绍,南京市邀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检测,已有几个年头了。由于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采购人也很认可,供应商不诚信履约的行为也明显下降。“这是把部门联合机制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的最直接的原因。”范丽芳说。

  同时让范丽芳感到欣慰的是,“这一制度解决了对不法供应商惩处时存在的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不诚信履约的供应商进行处罚。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法供应商做出惩罚。由于惩罚具有法律效力,对供应商也更有威慑力。

  同时,基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可以把不法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

  质监部门扮演重要角色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环节中,担负主要职责。”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处处长刘雪鸿说。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把关中的主体作用,是《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

  在以后南京市的政府采购中,对投标供应商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核确认、大型或复杂项目的验收、对可疑商品的质量检测等都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完成。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项目都“一视同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采购当事人的委托和邀请,组织对定点采购包括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项目的定期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对批量规模采购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协助采购中心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反映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行检测等工作,另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会应采购中心的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进行审查。

  至于如何“大型”、怎样“复杂”,由于这一做法还在探索、尝试中,一些具体的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但相信实践可以积累和完善这些东西。

  财政部门有新的定位

  质监部门在政府采购的产品把关中,唱起了主角,财政部门在质量监管中就无所作为了吗?对此范丽芳的观点是“财政部门有自己新的定位。”

  在今后的南京市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中,财政部门仍将肩负重要职责,但作用的发挥将更侧重宏观监管。财政部门将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采购当事人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质量职责的履行、预算单位的产品质量验收、质监机构的职责落实等宏观方面进行监管,以推动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的保障和提高。

  具有启发意义的探索和尝试

  政府采购涉及的项目复杂、品种繁多,对技术和质量都有较高的要求。仅仅依靠财政部门的力量来进行产品质量监管,财政部门恐怕多少有些力不从心。南京市通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作,利用质检部门的资源优势,做好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把关工作,无疑给这个长久以来困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问题,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这是一次具有启发意义的探索和尝试,这走出了部门资源共享的第一步。”某政府采购专家听到这一做法时给出这样的评价。

  与南京的做法异曲同工的是,早在2005年11月14日,河南省由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参加各类竞标活动中,对A级以上诚信企业进行适当加分。”
 
  南京、河南的做法带给我们的思考是,这是否意味着一种目前政府采购诸多难题解决新途径的出现呢?通过两个或多个部门间的资源共享是否可以解决目前政府采购诸如政策功能的落实、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问题、售后服务的保障等热点问题?南京、河南用事实把这个问题摆在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面前。

  事实上,早在一年前,时任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的王卫星,就提出了部门资源共享的设想,而南京、河南的做法无疑是对这一设想的实践。当时,王卫星还提出了供应商库建设的具体构想:调动整合工商部门的现有资源,由工商部门管理,环保、税务、卫生、公安、社保等管理部门在同一平台上互相交换信息,统一管理。

  不过,专家也同时提醒,“财政部门始终应该是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部门,部门资源共享不能淡化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短 评
             警惕产生依赖心理

  南京市财政局联合质监部门严把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关的做法,无疑具有“先行者”意义。虽然共享部门资源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项新尝试,成功与否还有待实践检验,但南京市的探究和求索精神确实值得称道。

  既然有了新尝试,就应该使其真正成为“好”尝试。让这颗泛着红光的果实真正香甜,还需要后续努力。作为质量检测的权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介入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把关,无疑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吃了一颗“定心丸”。因为无论在技术、仪器设备、质量标准的掌握等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拥有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冷思考”,有人表示了担忧,质监部门的介入会不会引发采购当事人的依赖心理呢?

  政府采购的质量把关是所有采购当事人的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明确规定。南京市的《管理办法》更是细化了这一要求,明确采购当事人在质量把关时的职责和义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质量权威介入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把关,固然将会为政府采购的产品质量筑起一道新的“保护墙”,然而新“墙”绝不能成为采购当事人的无忧“高枕”,不能因为质监部门在质量检测方面拥有权威,就对质监部门产生依赖心理。新“墙”筑立的同时,采购各方当事人还是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维护好原有的“屏障”。为政府采购产品质量把关上足“双保险”,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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