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财政监督规定
作者:赵志东 王玉亮 发布于:2006-02-27 11:19:53 来源:河北日报
为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近日,省政府出台《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审核、督察与检查行为。根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财政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拨付和使用;会计账户设立、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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