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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3月1日起实施

作者:林琳 发布于:2006-02-27 11:16:07 来源:陕西日报

  2005年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是根据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和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而制定的。《条例》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实践,在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村民住宅建设和设计、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村庄卫生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创制性的规定,把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了村庄规划的约束性、住宅设计建设的规范性、建筑风格特色的引导性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义务性。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省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条例》共分七章60条。 

  另据了解,《条例》实施后,199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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