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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流通差价率

作者:陕西省物价局网 发布于:2006-01-11 10:42:17 来源:慧聪网

  近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流通差价率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84号)。
      
  通知指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流通差价率统一确定为15%,不再实行差别差价率。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医疗机构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8号)规定,医疗机构销售的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按以上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执行时间和备案要求,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管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现有库存中标药品,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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