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怎样把握评标过程
集中采购机构有组织评标工作的权利,而具体的评标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过程是整个招投标的“高危区”,也是投诉的“高发区”,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在不参与评标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评标过程?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是否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本专题将对此问题进行剖析。
1评标过程是投诉高发区
“很多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都是由专家引起的,但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采购人、供应商也脱不了干系”,很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不规范的行为表现在多个方面。而作为组织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承担不规范行为导致的后果?
评标过程像一个聚焦点,吸引了众人的目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忙碌地组织开标、评标;投标商坐在开标室焦急地等待评审结果;专家紧张而专注地进行打分;采购人代表也始终跟随评标全过程……
之所以成为聚焦点,是因为评标过程最终决定着评标结果,而成为投诉高发区是因为在此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发生。
评标过程作为招投标的一个环节,涉及到采购人、专家、投标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而真正参与评标过程并在其中有发言权的只有专家和采购人。因此,评标过程的不规范也主要体现在这两者身上。
“不规范”在使用中
采购人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可以出现在评标现场。
据悉,采购人在现场的作用有两点,一是采购人对自己的需求更了解,为了给专家解惑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技术需求;二是采购人作为采购单位,也应该给其发言的权利。
但事实并非如理论那么完美,很多采购人利用介绍自己的购买意图或解释专家疑问的机会,故意诱导专家,左右着评标结果,令集中采购机构很是无奈。例如,采购人会说在某次购买中,某产品在后来的使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或者说之前他们一直使用什么品牌等等,这些都会给专家评标带来一定的诱导效果。
而评标结果出来后,如果不是自己中意的品牌,采购人会利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不当场确认,然后找出种种理由来否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也是被投诉的高危人群,令我们很是头疼。”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说,因为对专家不规范行为的管理很困难。
专家被喻为“香饽饽”,很多评审专家被供应商“寻租”,个别情况下表现为评审专家“有意寻租”。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介绍:“有时候评审活动刚结束,采购代理机构还没有对外公布评审结果,就已经有一些供应商知道哪个投标人的得分是多少,哪家投标商中标了,这说明评审人员没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向外界透露了不该透露的信息。”
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如果与投标商有亲密关系就应该回避。但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介绍:“这种‘亲密’关系很难被觉察,除非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来。”例如,有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某投标公司的顾问,在评标时他们并没有主动提出回避,而是在评标中利用换看标书的机会,向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也没有对其投标单位的商务标进行认真评审,导致此单位最终被确定为中标候选单位。
责任由谁负
集中采购机构仅是评标过程的组织者,并不参与其中。但评标过程又是投标商质疑的“重点区”。如果评标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由采购人或者评标专家负责?
据了解,责任到底由谁来负,是评标过程投诉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不清,代理机构认为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而采购人则认为是代理机构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认为:“责任应该由采购中心来负,因为组织者是采购中心。但采购中心会再追究专家或采购人的责任。”齐新梅介绍,采购中心在每次评标前,都会公布专家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书也在实践中不断地慢慢细化。专家在评标之前,采购中心会要求专家签责任书,责任书中规定了如专家违反了承诺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也是采购中心保护自己的一个措施。
也有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并不认同责任应该由自己来负,即使负责了,也觉得很委屈。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沙菊霞说:“遇到这种事,只能就事论事讨论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概念不清晰也是一个漏洞。评标工作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的,也就是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主体,责任到底如何划分没有明确。”
2 做好招标文件这张“考卷”
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在不参与评标的情况下,有效把握评标过程?作为集中采购机构,首先要定好自己的位,在此前提下,要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评标过程。而专家评标的依据就是招标文件这张考卷,故此,招标文件制作的成败就成为采购中心是否能把握评标过程的关键。
定好位 避免走极端
据了解,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直接参与评标过程,甚至影响最终的评标结果;二是为了避嫌,袖手旁观,完全置身于评标之外。
“这两种做法都要不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说,“直接参与,就是自身职能定位不准确,就是违反‘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的法律规定。而如果作为‘局外人’,也不妥。因为不管采购中心是否参与,出现问题,最终的责任人还是采购中心。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一定要定好自己的位,做好自己的事,既不能违法行事,也不可失职无为。”
业内专家认为,评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一个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投标供应商和现场监督人员最为关注的焦点,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无疑会不可避免地介入到评标工作中,但最重要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一定要认清自己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位置和职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不越权也不能失职。即使集中采购机构不参与评标,但只要前期准备工作做充分了,还是能够把握评标过程的。
评标标准尽量单项选择
据了解,追根溯源各地政府采购的投诉案,大部分都是招标文件惹的祸。而招标文件的重中之重就是评标标准的设置。
目前,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并不对外公布评标标准,或者是公布了评标标准,但都是粗线条的概括内容,例如,只写了价格多少分,技术多少分等等,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这两种方式都给“有心之士”留下了太多为所欲为的空间。
而把握评标过程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标准制作的合理以及细化可以有效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永恒介绍,他们每次都把详细的评标标准写在招标文件中,“这样一方面是对外征求大家的意见,同时也是为了显示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控制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标准必须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细化,专家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制作科学合理且细化的评标标准并不易,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黄金海提出了评标标准“多项选择”和“单项选择”的观点,即“对评标标准应多出‘单项选择’,尽量少出‘多项选择’,这样专家评标的随意空间就会大大减小,不至于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例如,车辆采购中,评标办法中主要货物响应情况及质量保证占35分,那这35分还可以细化为发动机品牌、功率、制动、油耗、电源等等,每个得分点的差别不要太大。
河北省财政厅今年出台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此通知细分了评标办法应该包括的评审项目,并细化了其中的评分标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介绍,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的核心部分,也是专家评标的依据,评标标准的完善能让采购中心从最大程度上把握评标过程,这也是河北出台此通知的原因。
“考卷”就是标准
有人说“招标文件就是一张高考考卷”,而“考卷”具有不可更改性。
但业内人士认为,在实际中很多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并没有给予招标文件像高考考卷一样的重视度,而是认为招标文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也间接为集中采购机构把握评标过程设置了障碍。
据了解,很多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不清,实质性条款也不加“*”等等,这样很容易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
一次招标中,评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却要求先要对中标产品进行检测才能签订合同,但这一要求并没有列入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为了谨慎起见,要求进行检测无可厚非,但为什么不在招标文件中表达出来呢?而是在专家评完标以后才要求。“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不能随意更改。”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杨景娅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把自己的要求尽可能在招标文件中表达清楚,这样才能在评标过程中有备无患”。
3 设备和制度都要“硬”
集中采购机构在认识到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好位的前提下,除了做好前期防范工作,制作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外,为评标过程提供良好的硬件设备,为公平评标提供可能也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怎样通过具体措施来规范评标专家这个群体也被提上了日程。
硬件设备少不了
在招标文件科学合理的前提下,硬件设备的完善能帮助集中采购机构更有效把握评标过程。据了解,大部分采购中心都做到了全程录音录像,但为了更好地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还有不少地方采购中心在不断探索。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为了确保专家在保密状态下独立评标,把质疑室和评标室分开,专家和投标供应商是通过电话进行对话答疑的,而且电话中的声音已被技术处理过了。
而北京市为了规范评标过程,把此过程透过网络进行视频,但目前仅对监管部门开通。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许大卫说:“实践证明,此方法确实起到了约束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作用。”
制度约束是硬道理
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把握评标过程,制度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对采购人和评标专家进行法规制度方面的强制约束,对其更具有威慑力。
业内专家认为,法规制度方面的约束,最好能把奖惩措施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把握评标过程。
针对如何改变目前很多采购人利用在评标现场可以发言的权利,诱导专家的情形,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介绍:“为了规范采购人的言行,安徽省实行了签字承诺制。在评标前都要求采购人仔细阅读承诺书并签字,没有签字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成员之一,占有固定的评委身份,应对其进行规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不允许采购项目的经办人或者负责人参与评标,而应选择本单位其他人员参与,或者另外指定非负责人参与评标。因为有的经办人在供应商“跟单”的过程中,随着交往关系逐渐密切,容易产生倾向性偏好。
为了避免采购人左右专家的评标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还献策:“首先,根据采购规模确定评委会总人数,确保专家数量达到法定比例。其次,为了避免用户诱导专家,首先让专家发表意见,然后再让采购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再者,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人只把技术需求说清楚即可,如果一旦发现有诱导的嫌疑,采购中心就会马上制止,如制止无效,甚至会禁止采购人参与。最后,每个项目采购中心都会成立一个评标领导小组,此领导小组不管采购人的职位有多高,都是由采购中心的人员任组长。”
而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的《评标过程旁听(暂行)办法》对规范采购人的言行很有效果。据介绍,凡持法人代表授权书的非参加此次招标项目竞标的企业代表,携带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报名参加采购中心的招标、评标会议,经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场在指定席位旁听。此办法进一步增加了政府采购市场的透明度,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宣传。
目前,不少专家完全凭印象和感情进行打分,不管评标结果是否公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针对此种情况,又有良策。齐新梅介绍,评审完毕,签字以后,采购中心还要举行一个会议,评审专家要当着所有人的面,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进行陈述,并说出理由,主要是要求专家要对自己写的和说的话负责。例如,采用的是最低价评标,某厂家价格虽低,但专家却没有给其打高分,这就需要专家说出理由。最后,还建立专家诚信记录,一旦专家有不良表现,就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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