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 合同 鉴证 纪律样样都要抓
作者:李中月 杨玉忠 陈 发布于:2005-12-23 14:22: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针对本县薄弱环节,制定出台了《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该《通知》强调着重要抓好四项工作。
严格计划采购,规范采购行为。为降低成本,实现规模采购效益,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实行计划采购。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认真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实施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采购计划须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由招标采购联络员送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县招标办确定的形式和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严格合同管理,强化履约监督。 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采供双方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送至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鉴证。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向采购单位出具“采购项目运作证明”。采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须经县招标办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领导批准。
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按规定成立项目验收组,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采购资料由本单位存档,一份送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备案。县招标办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鉴证制度,规范支出程序。 凡使用公有资金采购的项目,票据入账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运作的采购项目,票据凭“采购项目运作证明”入账。未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采购单位到县招标办办理鉴证手续; 在定点供应单位采购的项目,由定点供应单位持购货发票、购货清单及相关附件,到县招标办办理鉴证手续;因公出差在外确需采购、医疗单位临床急需药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报计划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在采购后半个月内向县招标办说明原因、补报计划。
严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规定采购或票据入账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以违纪论处,分别对分管领导、招标采购联络员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采购单位给予违规采购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经济处罚。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对合同进行鉴证、在合同鉴证中不负责任导致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及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以权谋私的,予以辞退。对负有责任的招标办相关领导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公有资金采购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审计、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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