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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领导干部无证驾车酿成重大事故免职

作者:舒薇 甘艳 发布于:2005-12-13 12:41:11 来源:长沙晚报

  针对近段时间长沙连续出现的几起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问题,昨日,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酒后或无证驾车造成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的将一律免职。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严禁擅自驾驶公车,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驾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严禁领导干部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在工作变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车辆;不得在单位和下属单位及企业报支领导干部违规驾车发生的费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擅自自驾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并依法依规处理;造成重大事故和较大影响以及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对领导干部在驾驶或乘坐车辆过程中,不服从执法或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干扰、妨碍相关执法或管理人员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谩骂、侮辱、殴打与自己发生冲突的相关人员,驾驶或乘坐车辆肇事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指示他人代自己承担责任的,将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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